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私自在他人宅基地上建造房产通常是无法索取到相应的
房屋所有权的。
具体而言,房屋所有权和
宅基地使用权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无法分割的。
当一方
当事人未经合法许可在他人宅基地上擅自构建建筑物时,虽然从形式上看,该建筑物似乎具有了独立的所有权,但是实际上,其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
然而,当事人仍有权利向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张返还其因非法占用宅基地而获得的不当收益。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