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置房产并将其署名为子女名下,此行为可被视为仅限于自身子女单方面的赠予,相应地,该不动产理应被认定为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反之,若房产以夫妻双方名义进行登记注册,则可视之为对于夫妻二人的赠予行为,进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此类房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