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规,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凡购买商品住房的业主,都应在办理居室入住手续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对于已经出售且分配入住的公有住房业主,同样也需要在完成相关手续之前,将其个人持有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或直接交给售房单位代为存储。
而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则有责任在收到售房款项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数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同时,该法的第十三条还明确指出,任何未按照上述规定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都将导致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无法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