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之诉讼时效期限一律定为三年。
如遇相关法律另有明确规定者,则须依从该等特别法之规定。
又据相关条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所有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时起开始计算。
若遇法律另有规定者,亦应遵循相应规定。
然而,若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所有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