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而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此项手续者,那么该合同通常会被赋予充分的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明确授权第三方代表其代为签署合同,或者尽管当事人事先并不知情,但是在事发后仍然对该份合同予以认可和追认,那么此类代签行为应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如果第三方在未得到当事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其名义签署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对于当事人而言将不具备法律效力,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及后果均需由实际使用其名义的第三方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