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宅基地拆迁涉及到户籍问题时可能会产生影响。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于在农村拥有住房但没有户口的情况,在面临拆迁之时,应当仅对其房屋进行金钱上的补偿,而无需为他们提供安置补偿的权益。
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政府部门中,向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行为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则是因为征收房屋而给被征收人带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