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的宅基地拆迁中,户籍状况对于相关权益的享有具有重大影响。
通常情况下,在农村拥有房产但户口不在当地的居民,在面临拆迁时仅能获得针对房屋本身的赔偿款,而无法享受相应的安置补偿待遇。
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方所提供的补偿措施共计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额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则是由于征收房屋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