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到搬迁及其相关的资产补偿事项,其中应包含对那些无法迁移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其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以及确实因为搬迁而导致的损失的机器设备的补偿;
二、因搬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这其中包含了实际经营状态下遭受的损失以及预期经营可能产生的损失;
三、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补偿费用,如停工期间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机器设备的调试与修复费用、物资的拆卸包装运输费用、以及解聘员工时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等;
四、对于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的被征用人,政府还会提供搬迁政策奖励,例如速迁费、搬迁奖励费等。
在房屋征收的法律实践中,这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交易行政措施。
这种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且要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以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完成了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况则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并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