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具备证人资格并能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人员,其身份和范围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具有完整认知能力且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描述的人士;
其次,虽然具备认知能力但对于争议事件无法进行判断或表述明确观点的人士,则不被视为合格的证人;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证人仅限于自然人,任何单位或组织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均需以书面形式呈现,而非以证人证言的方式出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