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在取得原批准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被收回。
对于那些未能严格依照规定使用宅基地或者已经不再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宅基地使用者,以及当涉及到国家出于公共利益之需的法定回收情况发生之时,则可以通过宅基地所有者的合法途径进行回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