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女方无法以提出离婚为条件,无视对孩子的责任与抚养义务,同时免除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无论离婚与否,女方作为孩子的母亲,均应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向孩子支付相应的抚育费。
若在实际情况中,双方未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及财产分配达成共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至法院寻求解决方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
“夫妻离婚之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则需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协商未果,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在此之前所做出的协议或裁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因此,在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负有支付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的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