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九条细则,当限制高消费令颁发之后,如果存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就可视情撤销该限制高消费令。
首先,假设在限制高消费的整个期限内,被执行人能够向法院提交真实且有效的担保,或者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那么人民法院便可依法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令。
其次,若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所有义务,那么人民法院也应在第六条规定的通知或公告的范围之内,尽快地通过通知或公告的方式来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令。
首批推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首先,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其中包括禁止乘坐飞机以及列车软卧;
其次,实施其他信用惩戒,例如限制在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最后,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将禁止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各相关部门在接收到这份名单之后,需要在其管理系统中详细记录限制高消费及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各个方面的名单信息,同时也需要求受到监管的各大企业、单位、行业会员及其分支机构实时监控,以便有效地实行信用惩戒。
这样一来,失信之人在一旦出现失信行为时,将会处处受制,无法自由行动。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