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在物业产权发生转移之际,原业主应当全面结算并支付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用。
此时,物业与新业主之间会产生一份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原业主拖欠的费用,物业有权利向其进行追索,而新业主则无需为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连带责任。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物业公司目前向新业主追讨欠费是完全合法合规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