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在拟定租房合同时,应当详细列明如下各项内容:
首先是有关各方当事人的详细个人资料;
其次是租赁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实际使用面积,以及内部的基本结构与装潢设计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情况;
再者是房屋用途的明确定向,包括但不限于居住还是办公等具体需求;
然后是明确的租赁期限长短;
紧接着是租金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的详尽规定,包括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清等不同选择;
此外,还应明确房屋维修责任的归属问题;
对于室内装修的相关事宜也需要进行明确约定;
关于转租的可能性也需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说明;
最后,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重要事项也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