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小区内部的停车设施场地,若为利用公共区域构建而成,则其产权归属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停车设施场地并非以占用公共区域进行建设,此时其产权归属便需依照业主及开发商于签订购房合同时所达成的书面共识来加以确定。在此过程中,开发商有权通过销售、馈赠以及出租等多种方式,将这些停车设施场地供给业主使用。若在购房合同中并无明文规定,那么当业主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共同商定采用公用分摊面积的计算方法来定价,并且该停车设施场所所在的建筑面积恰恰位于公用分摊面积范畴;抑或该停车设施场所本身的建设成本已经切实地纳入了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所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之中,此时,停车设施场权应专属于全体业主;反之,停车设施场所则完全归开发商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