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每位公民均有权在任何时刻提出离婚请求,分居并不构成发起离婚程序的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每个人都享有婚姻自主权,同时也拥有离婚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依据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破裂,而非仅仅关注他们是否处于分居状态。
若夫妻间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并持续分居达两年以上,经调解仍无法解决,则法院应依法批准其离婚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时,可先寻求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如未能达成共识,亦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调解无果后,法院应依法批准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问题持续分居达到两年以上;
(五)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