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针对房屋实施拆迁工作时,务必向被拆迁户提供相适应的经济补偿款。
关于房屋拆迁经济补偿的问题,国家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其中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奖励这项权益是交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制定和颁发的。
它的主要含义实际上是为了表彰那些符合特定条件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征收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