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产在拆迁过程中所引发的补偿争议处理方法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首先是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求得妥善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双方对协商结果存在争议时,可请求村集体组织进行调解;
当以上两个途径无法达成共识之时,当事人可以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由其进行仲裁裁决;
最后,如果前述所有方式皆无法满足解决问题的需求,则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