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征收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就征收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或提起行政诉讼;
并且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时间期满后,依然没有迁出被征收房屋的,该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