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有效且正式的主合同的基础上,合同补充协议若体现了合意双方的实质性、诚实的意思传递,那么该协议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在工程领域的合作中,书面合同的签署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补充协议仅仅是对主合同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它并不能替代主合同本身的地位。
因此,仅凭补充协议的签署,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应。
补充协议的作用在于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通常需要明确地表述出来。
当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与原合同出现矛盾或冲突时,应优先考虑补充协议的规定,除非原合同已明确规定禁止变更某些条款,此时补充协议对这些条款所做的变更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整个合同的完善和补充,其具体内容可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补充原协议中遗漏的事项;
明确原协议中模糊不清的条款;
修订、更改原协议的相关内容;
明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之间的主次关系。
补充协议是通过协商达成的共识,用以填补原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或尚未明确规定的内容。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主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其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也会随之变得不确定。
如果补充协议中所规定的合同义务可以独立执行,那么即使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独立执行,那么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将会随着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
合同补充协议主要针对的是原合同未能充分涵盖的事项,或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出现的情况,进而做出的额外约定。
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
未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无效;
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补充协议无效;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协议无效;
以及损害第三方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补充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