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拟定,需依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潜在的违约风险进行综合考虑,并通过双方共同协商的方式予以确定。
例如,双方可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按照实际违约事实向另一方支付相应额度的违约金;
或者,双方还可以就违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等方面做出详细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