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承包方无法控制的工程发包方所引发的索赔情况包括:
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地提供相关的指令或者指令出现失误;
发包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准确无误的图纸;
发包方未能按照预定计划准时开工或者中途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方未能充分履行其告知义务,从而导致现场环境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发包方对工程质量的严格检查,从而严重干扰了正常施工流程的进行;
发包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度款;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