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级别医疗事故鉴定系指给患者带来中等程度身体残障或器官组织损害引发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若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表示不满,则可在首次鉴定结论到达其手中的那一天开始的十六个自然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请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