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签署合同条款的修改问题探讨
自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日起,若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合同是可以进行修改调整的;
反之,若未能就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达成共识,那么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便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的具体内容。
此外,若在合同已经开始生效运行之后,当事人发现其中涉及到的质量标准、价格或者支付方式、履行地点等关键性内容并未有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了,此时他们可以尝试与另一方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以期达成补充协议。
然而,若双方在此过程中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者根据行业内的普遍交易习惯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