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体民商事主体具备独立缔结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其与企业间签署的合同自当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乃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依法成立并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之间为了确立、修改以及终止相互之间的民商事权益和责任关系所达成的一致性约定。
因此,无论是个体民商事主体还是企业,均可作为合法的合同缔约方,其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合同自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