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将付款视作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这一做法,我们认为是完全可行和合法的。
依据现行法规定,双方有权在签定合同时,就合同的效力设定附带的条件限制。
就特定情况而言,当“条件”得以达成之时,原本的合同便开始正式生效。
就民事法律行为而言,是可以附加条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质决定了它们不适宜进行这样的操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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