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夫妻间个人财务所产生的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并需要由夫妇双方协商决定其处置方式;
然而,若某一方在结婚前已经拥有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获得了孳息或自然增值,依据相关法规,这类收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此无权予以分割;
此外,除了上述特殊情况外,其余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获益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