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离婚诉讼程序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事宜:
(1)主张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仅限身为离婚讼案当事人之一的无过失方。
倘若无过失方系无行为能力者或是受制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则可委托其父母或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姊妹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申请。
(2)须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申请必须建立在已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离婚裁决这一基础之上;
如若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未附带离婚诉讼请求的,那么该项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