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房产所有权人而言,他们有权采取法律诉讼的途径,以捍卫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2.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相关规定,在进行房屋征收之时,需按照先补偿、再征收的原则。
倘若征收补偿未能到位,或是双方就补偿事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选择拒绝征收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