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村干部有这种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恶劣行为,本村的村民是可以向所在乡、民族乡或者城镇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如实反映的;
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向当地的检察机关进行检举揭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的相关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与发放工作时,他们的行为应当被视为“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当这些村干部出现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时,他们可能会涉及到贪污罪的指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