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满足多项必要条件:
首先,转让方需持有两处及以上的农村住宅(包括宅基地);
其次,转让行为应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
第三,接受转让的一方不具备任何住房以及宅基地,并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相关标准;
第四,转让行为需要经过集体组织的批准许可;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所有,仅有使用权由农民个体享有。
当农民出售或转让其在宅基地上自行建造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亦随之转移。
在此情况下,宅基地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但农民在转让、出售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后,将无法再次申请新的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