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处理方式,明确指出该项费用应归属集体所有。
当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之后,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召集全体村民会议进行审议,将这笔款项公平公正的平均分发至每一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手中。
对于那些直接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则直接发放给农民;
而对于那些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也会直接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点,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及直辖市都有责任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以此来确定征收农用土地时所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同时还需制定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
至于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则应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且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单独列支。
最后,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能够及时得到落实,并且要保证这些款项的金额充足,专款专用。
若有关费用未能足额到位,则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