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向被征收当事人提供以下几种形式的补偿:
首先是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的补偿;
其次是因为征收房屋给您带来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