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产权置换,即是指专业房屋估值机构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实用功能以及建筑面积等诸多影响因素对被拆迁人所面临的即将被拆除房屋价值进行科学严谨的评估,随后由开发商运用其自建的新房产与被拆迁人的待拆迁房屋进行置换,最后依照拆迁房屋的估值以及置换房屋的当前市场售价(以双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时的房屋市场价格为基准)或者优惠价来核算置换差额的操作模式。
在实施产权置换这一方式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将其土地使用权证交还给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予以注销,而其原有房屋产权证则会在其办理置换房屋的新房屋产权证之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产权置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
即由于开发商的开发项目并不涉及住宅用地或者由于该地块的容积率限制,导致无法进行回迁安置,因此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调整产权数量尽可能地实现等价价值的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
这是指开发商在拆迁重建项目中能够顺利完成回迁安置工作,通过合理的产权置换比例来实现回迁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