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共识,双方皆可达成协议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双方有权于买卖合同中预先列明各自解除合同的各种原因。
当这些约定的解除条件得以满足之时,具备解除权利者将能够行使该项权力剥夺合同效力。
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解除合同理由:
(1)由于突发的、不可预知的情况使得任何一方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的初衷执行;
(2)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前,任何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其自身行为表现出其不再履行主要义务;
(3)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前,任何一方未能及时履行主要义务,经过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履行;
(4)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前,任何一方未能及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例如,若买受人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促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履行,则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如果法律并无规定或者双方并未约定,那么在对方当事人催促之后,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促,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解除权。
如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