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下逾期交付房屋可予以免责:
一是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已经确立了双方各自的免责条款及相应的责任范畴,这种情况属于双方约定义务,另当别论;
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免责事项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并且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三是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前,或者是主观上误以为另一方也有违约行为,但是实际上另一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