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业务领域,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产生如下类型的纠纷:
包括了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合同引发的争议;
涉及到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端;
因合同被判定为无效而产生的结算问题上的纷争;
关于黑白合同的争议;
在工程款项结算过程中采用何种标准的分歧;
关于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的争议;
以及涉及到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农民工权益等方面的纠纷。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