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示下,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设立共有两种主要途径,即:
划拨与出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诸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诸多经营性质的用地,以及当同一宗地存在两位或更多意向用地者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土地的出让,其中以
招标、拍卖为主要形式。
《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40至70年。商业、文体、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