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是:因上诉人姚某某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案的涉案工程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就涉案工程的价款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已经过两次结算,并签订有会议记录,作为结算的凭据,该结算记录,如实记录了结算的面积、单价、工程款的组成等等,并不存在结算面积错误等情形。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按照图纸结算,以及重新测绘等问题,答辩人认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案的工程总量,工程价款,停工补偿,停工损失等等,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两次结算单价确认书,确认了工程价款的事实,上诉人提供一份不实的图纸,并主张面积争议,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够实现其证明主张。而且,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未申请要求对面积进行测绘,并不存在程序违法。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