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对所租赁之房产拥有优先购买权。
依据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明文规定,若租赁者有出售租赁房屋的意愿,则应于出售之前给予合理期限通知租户,以便让租户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得此房产的权益。
然而,当租赁者为房屋按份共有人时或出租者决定出售后将房屋售予近亲,则上述优先购买权不生效力。
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已尽到告知义务且租赁者在十五日之内并未能明确表达其购买意向,则可视为租赁者主动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此外,第七百二十七条还规定,若出租人选择委托拍卖行进行租赁房屋的拍卖活动,则应在拍卖前五天内向租赁者发出通知。
如租赁者未能出席拍卖会,则可视作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