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法中“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该罪的客体要素来看,它所侵犯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所实施的正常有效管理活动;
第二,从该罪的客观表现上分析,其涵盖的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相关法规,使得检疫性的传染病得以传播,或者存在着严重传播风险的行为;
第三,从该罪的主体特征来看,其适用的是一般的自然人主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那些出入国(边)境的人员才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而非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则无法直接触犯该罪名;
最后,从该罪的主观心态上看,其表现形式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应该接受卫生检疫检查,却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
对于构成此罪的罪犯,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会被判处相应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