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经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即所谓的“违法建筑”,通常情况下,相关部门将会下达拆除命令;
如若当事人未能按期执行拆除,其建筑将可能面临强制性拆除的命运。
值得注意的是,由行政机构强行拆除这类“违法建筑”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过程中行政机构会发布公告予以公示。
在政府部门做出拆除决定之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责任提前15天向被拆迁方发出书面通知,同时要尽职尽责地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期尽可能地说服被拆迁方主动配合搬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