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原则下,我们谨守这样一个理念,那就是并不能简单地仅仅因为所要出租的房屋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凭证即所谓的产权证明书或者房产证,就直接地将其归为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出租人是否真正拥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其实并不足以影响到租赁合同本身的有效性。
因此,我们不能够仅仅因为出租人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他并未持有相应的房产证,就轻易地判定这份租赁合同无效。
这种观点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来支撑。
然而,如果是由于未能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在建设过程中违反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无法获取产权证明书的话,那么这类房屋就被视为非法建筑,不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指出,出租此类房屋的租赁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换言之,一份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其租赁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建造的建筑物。
对于那些无效的租赁合同来说,出租人无权根据租赁合同来收取租金;
但是出于公平考虑,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索取在房屋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