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这部分款项是专门用来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遇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其具体金额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进行划分档次,然后再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础进行计算得出的。
2、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是为了补偿那些因为被拆迁房屋而需要临时居住在其他地方或者自己寻找临时住所的被拆迁房屋住户们所面临的不便之处,这笔费用的计算方式是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并以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作为划分档次的依据,每个月都会给予相应的补贴。
3、最后一项是奖励性补偿费用,它的设立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地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一些原本拥有的权益,例如自愿搬迁到郊区生活,或者是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都是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制定和调整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