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迁安置房屋能否进行交易的问题,如果该房屋已经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并被赋予了商品房的属性,那么它就具备了合法的流通性。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以下类型的房产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
(1)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不满足本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裁定、决定对其进行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其房地产权益的;
(3)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涉及共有房地产,而未经其他共有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
(5)存在权属争议的;
(6)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