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解除房屋购买协议并要求其退还所支付款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开发商未能按照
购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
2.房地产开发商由于缺乏合法有效的证件及批文而导致购房协议无效;
3.未经购房者同意,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
4.购房者无法获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
5.购房者无法获得
银行贷款支持以完成购房交易;
6.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预售时的暂测面积之间的差异超过了3%;
7.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8.经过专业机构检测,发现
商品房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9.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
10.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作为
抵押物进行了
抵押。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