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分期偿还方式在当代社会消费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而实用的选择。
实际上,绝大多数银行在允许客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之后,该客户依然能够正常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
然而,这样的状态是否能够持续下去,主要依赖于该信用卡账户内尚有多少可用额度。
换句话说,如果在扣除已分期金额之后仍有余量,那么就意味着持卡人仍然具备消费的资格;
但是,其整体消费额度必须控制在银行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
相比之下,也存在一些银行采用全额冻结信用额度的策略,即被冻结的额度会随着客户每期分期付款的归还逐步解冻。
尽管不同银行的具体操作可能存在差异性,但整体上的共通之处在于:
银行通常以所还款项为依据,逐次为客户解冻相应额度。
这也就意味着,在信用卡分期偿付期间,客户每归还一期分期款,其信用额度便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
等到分期偿付全部完成以后,该信用卡的原始额度将随之完全恢复。《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