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非给付行为"的相对术语,我们称之为"给付行为"。
这种行为进一步细分为"财产给付行为"。
其主要特征在于通过转移财产权益给他人来实现某种目的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行为。
这其中涵盖了财产权利的转让行为,例如动产支付、他物权设立等等;
同时也包含了财产利益的转移行为,比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事实行为,例如将自身的财产附加在他人的财产之上等等;
然而,所有权抛弃或者代理权授予等行为并不属于给付行为的范畴。
大多数情况下,给付行为都是有偿的,但是也存在无偿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