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农村居民每户仅能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出各省级行政区、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所制定的统一标准。
若农村居民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且所有宅基地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均已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则其中一处宅基地极有可能将由农村集体组织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回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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