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规定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议公告日期当日该类型的被征用房屋在房地产市场上的同类交易价格。
对于被征用房屋的价值,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
若对评估出的被征用房屋价值存在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请求。
如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存疑虑,则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
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以及由于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